嗯!今年度最荒謬的廣告大概就是它了!
保了保險,就可以有恃無恐的跟大象自拍嗎?
想法如下:
1.保險法第29條第2項是這樣規定的:
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,
負賠償責任。
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,不在此限。」
關鍵字:
「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,不在此限。」
也就是如果你是故意讓危險發生時,
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的!
2.就連該廣告的保險公司自己的旅遊平安險契約第8條,
也明文載明:
「因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,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:
二、被保險人之非法或故意行為所致者。」
如果看了廣告就以為保了險就可以跟大象拍照,
那受傷或死亡,可能也是天意,
物競天擇就是如此!(頭腦不好的就是會滅絕阿!)
3.其實保險是事後填補損失的一種作法,
填補的方式,還是用錢補償你,
你受傷了,肉體上飽受折磨,
保險公司也沒辦法減輕你的痛苦,
最後還是只能用錢補償你,頂多給你錢,
所謂的保險金,其實就是皮肉錢,
有保險,不等於你就拿到痛苦免責權,
也不代表你就可以到處冒險犯難~
結語:
廣告看看就好,認真你就輸了
(ㄟ那我還寫一堆廢話幹什麼?)